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一)办事大厅申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惠山行政服务中心3楼15、16号消防窗口)
(二)网上申请:江苏政务服务网
(/jszwfw/bscx/itemlist/ywList.do?webId=36&iddept_ql_inf=f5f88d3823b54f03a62b60f1d6a2644a)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办事大厅申请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来源 渠道 | 数量 | 材料 形式 | 填报需知 | 备注 |
1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纸质 |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空白样表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属地办事大厅领取 |
2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纸质 | 填写规范,加盖单位公章。 | |
3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纸质 | 参与培训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纸质 |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遗失声明。 |
2.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核验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材料 来源 | 数量 | 是否信息共享 | 现场核验标准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 市监局核发 | 原件1份 | 否 | 真实有效 | 不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由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
2 | 负责人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否 | 真实有效 | 不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由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
3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 消防支队或大队 | 原件1份 | 否 | 真实有效 | 不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由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
(二)网上申请
1.申请人网上提供的申请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来源 渠道 | 数量 | 材料 形式 | 受理标准 | 备注 |
1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图文 | 1.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2.电子图文清晰。 | 网上预审通过后,需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通过邮政寄递、代办、或到办事大厅提交材料。 |
2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图文 | 1.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2.电子图文清晰。 | 网上预审通过后,需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通过邮政寄递、代办、或到办事大厅提交材料。 |
3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图文 | 1.身份证真实有效。 2.电子图文清晰。 | 网上预审通过后,需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通过邮政寄递、代办、或到办事大厅提交材料。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图文 |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遗失声明。 | 网上预审通过后,需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通过邮政寄递、代办、或到办事大厅提交材料。 |
5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 市监局核发 | 1份 | 电子图文 | 1.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电子图文清晰。 | |
6 | 负责人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公安部门核发 | 1份 | 电子图文 | 1. 信息规范、完整、准确,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电子图文清晰。 | |
7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 消防支队或大队 | 1份 | 电子图文 | 1.真实有效。 2.电子图文清晰。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