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一)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申请本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二)有举办活动场地,按规范摆放并预留交通通道,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三)因举办临时公益、商业活动需要设置的,应符合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办事大厅申请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来源 渠道 | 数量 | 材料 形式 | 填报需知 |
1 | 行政审批流程表原件 | 网上下载或窗口领取 | 1份 | 纸质 |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 |
2 | 书面申请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加盖公章。 |
3 | 场地布局设置示意图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4 | 活动文件或实施方案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5 | 涉及宣传活动举办的安全承诺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6 | 举办临时公益、商业活动,设置空飘、气模等临时性广告设施活动,涉及治安、会展、消防、气象、占用道路(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方应在许可前征得职能部门同意。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原件
|
2.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核验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材料 来源 | 数量 | 是否信息共享 | 现场核验标准 | 备注 |
1 | 负责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 1份 | 否 | 身份证真实有效 | 不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由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 1份 | 否 | 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 不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由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
(二)网上申请
1.申请人网上提供的申请材料
序号 | 名称 | 来源 渠道 | 数量 | 材料 形式 | 受理标准 |
1 | 行政审批流程表原件 | 网上下载 | 1份 | 电子 图文 |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电子图文清晰。 |
2 | 书面申请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准确。电子图文清晰。 |
3 | 场地布局设置示意图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电子图文清晰。加盖公章。 |
4 | 活动文件或实施方案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电子图文清晰。加盖公章。 |
5 | 涉及宣传活动举办的安全承诺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电子图文清晰。加盖公章。 |
6 | 举办临时公益、商业活动,设置空飘、气模等临时性广告设施活动,涉及治安、会展、消防、气象、占用道路(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方应在许可前征得职能部门同意。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网上预审通过后,原件需通过邮政寄递、代办、或到办事大厅提交材料。 |
7 | 负责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电子图文清晰。加盖公章。 |
8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电子 图文 | 电子图文清晰。加盖公章。 |
承诺5个工作日。